濟南市市屬企業資產轉讓操作指引
- 分類:政策法規
- 作者:
- 來源:
- 發布時間:2023-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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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爲進一步規範市屬企業資產轉讓行爲,推動國有資產安全有 序流轉, 提高資產運營效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 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 法》《關於進一步規範省屬企業資產轉讓有關事宜的通知》等法 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結合市屬企業實際, 制定本指引。
一、基本原則
市屬企業資產轉讓,應當遵循法人財產權的資產屬性, 堅持 依法合規、公開透明、經營自主的原則, 建立健全組織領導體制 和工作機制, 提升國有資產轉讓的規範化、制度化水平, 促進國 有資產合理流動, 滿足企業資源優化配置和經營管理的需要, 實 現資產有效運營和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適用範圍
本指引適用於市屬企業及其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境內外各級 企業(以下統稱企業)。擁有實際控制權,是指市屬企業直接或 間接合計持股比例超過 50%,或者持股比例雖然未超過 50%,但 爲第一大股東, 並通過股東協議、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或者其 他協議安排能夠實際支配企業行爲的情形。
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將資產轉讓給境內外法人、自然 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活動適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稱資產包括生產設備、房產、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 用權、債權、知識產權等資產對外轉讓。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 其規定。
三、管理權限及工作程序
(一)企業資產轉讓管理權限
市屬企業應嚴格落實主體責任, 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 爭原則, 區分不同類型資產特點, 制定資產轉讓行爲的內部管理 制度, 明確責任部門、管理權限、決策程序、工作流程,對應在 產權交易機構公開轉讓的資產種類、金額標準等作出具體規定, 並報市國資委備案。
(二)企業資產轉讓基本工作程序
企業資產轉讓應根據企業章程或相關規章制度履行內部決 策程序, 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擬轉讓資產的企業相關部門提出轉讓申請,說明資產的基 本情況、轉讓原因、轉讓方式、定價依據、付款方式等。
2.企業資產管理部門對轉讓申請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提出 審核意見;根據需要, 可由企業內部審計、法律或其他相關部門 對資產轉讓情況出具審核意見。
3.報經企業董事會等相應決策機構審核批準。
4.根據決策機構的決定,規範履行轉讓程序,實施資產轉讓。
5.資產轉讓完成後,及時調整賬務, 辦理資產權屬變更手續。
四、轉讓要求
(一)企業資產轉讓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 委託具有相 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擬轉讓資產進行資產評估。 資產轉讓價格 應以經備案的評估結果爲基礎確定。
(二)企業轉讓資產原則上應採取公開轉讓的方式, 嚴格控制 非公開協議方式。 涉及市屬企業內部或特定行業的資產轉讓, 確 需在市屬企業擁有實際控制權企業之間非公開轉讓的, 由轉讓方 逐級報市屬企業審核批準。市屬企業之間爲深化改革、優化資源 配置確需非公開轉讓資產的, 由相關企業報國資監管機構審核批 準。
(三)企業資產轉讓原則上應進場交易。 各企業應以公開方 式進行,嚴格控制非公開協議轉讓。單項或整批轉讓賬面原值 300 萬元以上(含 300 萬元) 或賬面淨值 100 萬元以上(含 100 萬元)的資產, 原則上應在濟南產權交易機構等依法成立具備資 質的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不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轉讓的資產, 由 轉讓方逐級報市屬企業審核批準, 應採取拍賣、網絡競價以及其 他公開競價方式進行。涉及特定行業的資產轉讓, 無法通過產權 交易機構進行的, 應在相關專業平臺履行公開轉讓程序。除國家 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另有要求的外, 資產轉讓不得對受讓方設置 資格條件。涉訴資產轉讓底價及轉讓方式按照法律判決或相關規 定執行。
(四)轉讓方應當根據擬轉讓資產的情況合理確定轉讓底價 和轉讓信息公告期。
1.轉讓底價低於 100 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 信息公告期應不 少於 5 個工作日。
2.轉讓底價高於 100 萬元(含)、低於 1000 萬元的資產轉讓 項目,信息公告期應不少於 10 個工作日。
3.轉讓底價高於 1000 萬元(含)的資產轉讓項目, 信息公 告期不少於 20 個工作日。
資產公開轉讓的具體工作流程參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相 關規定執行。
五、其他事項
(一)市屬企業應在每年 1 月底前,將本企業上年度資產轉 讓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市國資委。 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制度建 設及執行情況、資產轉讓和監督檢查情況、存在的問題及相關建 議等內容,同時填報《市屬企業資產轉讓情況表》(附件) 。對 重大資產轉讓和非公開協議轉讓項目,應於項目完成後 3 個工作 日內, 及時填報《市屬企業資產轉讓情況表》, 通過市國資委國 資監管平臺上報。濟南產權交易機構應定期向市國資委報告交易 業務開展、相關規章制度執行情況。
(二) 企業資產無償劃轉。企業資產無償劃轉, 參照《企業 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國資發產權〔2005〕239 號)、
《關於促進企業國有產權流轉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 〔2014〕95 號)的規定辦理。
(三)企業報廢資產。 企業報廢資產應按相關規定履行內部 決策程序。擬通過公開轉讓方式處置的, 可參照本指引規定選擇 公開交易方式進行。
(四)企業資產轉讓過程中工作責任。 在資產轉讓過程中存 在違規越權決策、暗箱操作等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 企業國有資產損失的, 按照《濟南市市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 責任追究實施辦法》(濟國資辦〔2020〕8 號 ) 的規定追究責任。 交易機構在企業資產轉讓中弄虛作假或者玩忽職守、給企業造成 損失的, 應承擔賠償責任,並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五)各區縣(功能區)國資監管機構可參照本指引制定本 地區企業資產轉讓管理制度,加強監管企業的資產轉讓管理工 作。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未盡事宜按照《企業國有資產交 易監督管理辦法》《關於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流轉有關事項的通知》 等有關規定進行。
附件:市屬企業資產轉讓情況
濟南市市屬企業資產轉讓操作指引
【概要描述】 爲進一步規範市屬企業資產轉讓行爲,推動國有資產安全有 序流轉, 提高資產運營效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 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 法》《關於進一步規範省屬企業資產轉讓有關事宜的通知》等法 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結合市屬企業實際, 制定本指引。
一、基本原則
市屬企業資產轉讓,應當遵循法人財產權的資產屬性, 堅持 依法合規、公開透明、經營自主的原則, 建立健全組織領導體制 和工作機制, 提升國有資產轉讓的規範化、制度化水平, 促進國 有資產合理流動, 滿足企業資源優化配置和經營管理的需要, 實 現資產有效運營和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適用範圍
本指引適用於市屬企業及其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境內外各級 企業(以下統稱企業)。擁有實際控制權,是指市屬企業直接或 間接合計持股比例超過 50%,或者持股比例雖然未超過 50%,但 爲第一大股東, 並通過股東協議、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或者其 他協議安排能夠實際支配企業行爲的情形。
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將資產轉讓給境內外法人、自然 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活動適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稱資產包括生產設備、房產、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 用權、債權、知識產權等資產對外轉讓。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 其規定。
三、管理權限及工作程序
(一)企業資產轉讓管理權限
市屬企業應嚴格落實主體責任, 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 爭原則, 區分不同類型資產特點, 制定資產轉讓行爲的內部管理 制度, 明確責任部門、管理權限、決策程序、工作流程,對應在 產權交易機構公開轉讓的資產種類、金額標準等作出具體規定, 並報市國資委備案。
(二)企業資產轉讓基本工作程序
企業資產轉讓應根據企業章程或相關規章制度履行內部決 策程序, 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擬轉讓資產的企業相關部門提出轉讓申請,說明資產的基 本情況、轉讓原因、轉讓方式、定價依據、付款方式等。
2.企業資產管理部門對轉讓申請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提出 審核意見;根據需要, 可由企業內部審計、法律或其他相關部門 對資產轉讓情況出具審核意見。
3.報經企業董事會等相應決策機構審核批準。
4.根據決策機構的決定,規範履行轉讓程序,實施資產轉讓。
5.資產轉讓完成後,及時調整賬務, 辦理資產權屬變更手續。
四、轉讓要求
(一)企業資產轉讓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 委託具有相 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擬轉讓資產進行資產評估。 資產轉讓價格 應以經備案的評估結果爲基礎確定。
(二)企業轉讓資產原則上應採取公開轉讓的方式, 嚴格控制 非公開協議方式。 涉及市屬企業內部或特定行業的資產轉讓, 確 需在市屬企業擁有實際控制權企業之間非公開轉讓的, 由轉讓方 逐級報市屬企業審核批準。市屬企業之間爲深化改革、優化資源 配置確需非公開轉讓資產的, 由相關企業報國資監管機構審核批 準。
(三)企業資產轉讓原則上應進場交易。 各企業應以公開方 式進行,嚴格控制非公開協議轉讓。單項或整批轉讓賬面原值 300 萬元以上(含 300 萬元) 或賬面淨值 100 萬元以上(含 100 萬元)的資產, 原則上應在濟南產權交易機構等依法成立具備資 質的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不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轉讓的資產, 由 轉讓方逐級報市屬企業審核批準, 應採取拍賣、網絡競價以及其 他公開競價方式進行。涉及特定行業的資產轉讓, 無法通過產權 交易機構進行的, 應在相關專業平臺履行公開轉讓程序。除國家 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另有要求的外, 資產轉讓不得對受讓方設置 資格條件。涉訴資產轉讓底價及轉讓方式按照法律判決或相關規 定執行。
(四)轉讓方應當根據擬轉讓資產的情況合理確定轉讓底價 和轉讓信息公告期。
1.轉讓底價低於 100 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 信息公告期應不 少於 5 個工作日。
2.轉讓底價高於 100 萬元(含)、低於 1000 萬元的資產轉讓 項目,信息公告期應不少於 10 個工作日。
3.轉讓底價高於 1000 萬元(含)的資產轉讓項目, 信息公 告期不少於 20 個工作日。
資產公開轉讓的具體工作流程參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相 關規定執行。
五、其他事項
(一)市屬企業應在每年 1 月底前,將本企業上年度資產轉 讓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市國資委。 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制度建 設及執行情況、資產轉讓和監督檢查情況、存在的問題及相關建 議等內容,同時填報《市屬企業資產轉讓情況表》(附件) 。對 重大資產轉讓和非公開協議轉讓項目,應於項目完成後 3 個工作 日內, 及時填報《市屬企業資產轉讓情況表》, 通過市國資委國 資監管平臺上報。濟南產權交易機構應定期向市國資委報告交易 業務開展、相關規章制度執行情況。
(二) 企業資產無償劃轉。企業資產無償劃轉, 參照《企業 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國資發產權〔2005〕239 號)、
《關於促進企業國有產權流轉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 〔2014〕95 號)的規定辦理。
(三)企業報廢資產。 企業報廢資產應按相關規定履行內部 決策程序。擬通過公開轉讓方式處置的, 可參照本指引規定選擇 公開交易方式進行。
(四)企業資產轉讓過程中工作責任。 在資產轉讓過程中存 在違規越權決策、暗箱操作等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 企業國有資產損失的, 按照《濟南市市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 責任追究實施辦法》(濟國資辦〔2020〕8 號 ) 的規定追究責任。 交易機構在企業資產轉讓中弄虛作假或者玩忽職守、給企業造成 損失的, 應承擔賠償責任,並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五)各區縣(功能區)國資監管機構可參照本指引制定本 地區企業資產轉讓管理制度,加強監管企業的資產轉讓管理工 作。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未盡事宜按照《企業國有資產交 易監督管理辦法》《關於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流轉有關事項的通知》 等有關規定進行。
附件:市屬企業資產轉讓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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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進一步規範市屬企業資產轉讓行爲,推動國有資產安全有 序流轉, 提高資產運營效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 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 法》《關於進一步規範省屬企業資產轉讓有關事宜的通知》等法 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結合市屬企業實際, 制定本指引。
一、基本原則
市屬企業資產轉讓,應當遵循法人財產權的資產屬性, 堅持 依法合規、公開透明、經營自主的原則, 建立健全組織領導體制 和工作機制, 提升國有資產轉讓的規範化、制度化水平, 促進國 有資產合理流動, 滿足企業資源優化配置和經營管理的需要, 實 現資產有效運營和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適用範圍
本指引適用於市屬企業及其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境內外各級 企業(以下統稱企業)。擁有實際控制權,是指市屬企業直接或 間接合計持股比例超過 50%,或者持股比例雖然未超過 50%,但 爲第一大股東, 並通過股東協議、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或者其 他協議安排能夠實際支配企業行爲的情形。
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將資產轉讓給境內外法人、自然 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活動適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稱資產包括生產設備、房產、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 用權、債權、知識產權等資產對外轉讓。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 其規定。
三、管理權限及工作程序
(一)企業資產轉讓管理權限
市屬企業應嚴格落實主體責任, 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 爭原則, 區分不同類型資產特點, 制定資產轉讓行爲的內部管理 制度, 明確責任部門、管理權限、決策程序、工作流程,對應在 產權交易機構公開轉讓的資產種類、金額標準等作出具體規定, 並報市國資委備案。
(二)企業資產轉讓基本工作程序
企業資產轉讓應根據企業章程或相關規章制度履行內部決 策程序, 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擬轉讓資產的企業相關部門提出轉讓申請,說明資產的基 本情況、轉讓原因、轉讓方式、定價依據、付款方式等。
2.企業資產管理部門對轉讓申請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提出 審核意見;根據需要, 可由企業內部審計、法律或其他相關部門 對資產轉讓情況出具審核意見。
3.報經企業董事會等相應決策機構審核批準。
4.根據決策機構的決定,規範履行轉讓程序,實施資產轉讓。
5.資產轉讓完成後,及時調整賬務, 辦理資產權屬變更手續。
四、轉讓要求
(一)企業資產轉讓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 委託具有相 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擬轉讓資產進行資產評估。 資產轉讓價格 應以經備案的評估結果爲基礎確定。
(二)企業轉讓資產原則上應採取公開轉讓的方式, 嚴格控制 非公開協議方式。 涉及市屬企業內部或特定行業的資產轉讓, 確 需在市屬企業擁有實際控制權企業之間非公開轉讓的, 由轉讓方 逐級報市屬企業審核批準。市屬企業之間爲深化改革、優化資源 配置確需非公開轉讓資產的, 由相關企業報國資監管機構審核批 準。
(三)企業資產轉讓原則上應進場交易。 各企業應以公開方 式進行,嚴格控制非公開協議轉讓。單項或整批轉讓賬面原值 300 萬元以上(含 300 萬元) 或賬面淨值 100 萬元以上(含 100 萬元)的資產, 原則上應在濟南產權交易機構等依法成立具備資 質的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不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轉讓的資產, 由 轉讓方逐級報市屬企業審核批準, 應採取拍賣、網絡競價以及其 他公開競價方式進行。涉及特定行業的資產轉讓, 無法通過產權 交易機構進行的, 應在相關專業平臺履行公開轉讓程序。除國家 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另有要求的外, 資產轉讓不得對受讓方設置 資格條件。涉訴資產轉讓底價及轉讓方式按照法律判決或相關規 定執行。
(四)轉讓方應當根據擬轉讓資產的情況合理確定轉讓底價 和轉讓信息公告期。
1.轉讓底價低於 100 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 信息公告期應不 少於 5 個工作日。
2.轉讓底價高於 100 萬元(含)、低於 1000 萬元的資產轉讓 項目,信息公告期應不少於 10 個工作日。
3.轉讓底價高於 1000 萬元(含)的資產轉讓項目, 信息公 告期不少於 20 個工作日。
資產公開轉讓的具體工作流程參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相 關規定執行。
五、其他事項
(一)市屬企業應在每年 1 月底前,將本企業上年度資產轉 讓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市國資委。 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制度建 設及執行情況、資產轉讓和監督檢查情況、存在的問題及相關建 議等內容,同時填報《市屬企業資產轉讓情況表》(附件) 。對 重大資產轉讓和非公開協議轉讓項目,應於項目完成後 3 個工作 日內, 及時填報《市屬企業資產轉讓情況表》, 通過市國資委國 資監管平臺上報。濟南產權交易機構應定期向市國資委報告交易 業務開展、相關規章制度執行情況。
(二) 企業資產無償劃轉。企業資產無償劃轉, 參照《企業 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國資發產權〔2005〕239 號)、
《關於促進企業國有產權流轉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 〔2014〕95 號)的規定辦理。
(三)企業報廢資產。 企業報廢資產應按相關規定履行內部 決策程序。擬通過公開轉讓方式處置的, 可參照本指引規定選擇 公開交易方式進行。
(四)企業資產轉讓過程中工作責任。 在資產轉讓過程中存 在違規越權決策、暗箱操作等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 企業國有資產損失的, 按照《濟南市市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 責任追究實施辦法》(濟國資辦〔2020〕8 號 ) 的規定追究責任。 交易機構在企業資產轉讓中弄虛作假或者玩忽職守、給企業造成 損失的, 應承擔賠償責任,並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五)各區縣(功能區)國資監管機構可參照本指引制定本 地區企業資產轉讓管理制度,加強監管企業的資產轉讓管理工 作。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未盡事宜按照《企業國有資產交 易監督管理辦法》《關於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流轉有關事項的通知》 等有關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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