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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06-06

濟南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1號)  《濟南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已於2021年12月10日由濟南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並於2022年1月21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月21日 濟南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2021年12月10日濟南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2022年1月21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準)  目 彔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三章 政務環境  第四章 法治環境  第五章 宜居環境  第六章 工作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與優化營商環境相關的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爲導向,以轉變政府職能爲核心,以市場主體獲得感和社會公衆滿意度爲評價標準,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和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實施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優化營商環境議事協調和政企溝通工作機制,解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市場主體的合理合法訴求。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機構,由其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優化營商環境日常工作。  承擔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有關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司法機關、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優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依法享有自主決定經營業態、模式的權利,人身和財產權益受到保護的權利,知悉法律、政策和監督、服務等情況的權利,對營商環境工作進行監督和評價的權利。  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秩序,履行法定義務,共同營造健康有序的營商環境。  第六條  積極推進省會經濟圈一體化發展,融入和服務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戰略,發揮黃河流域中心城市作用,加強與相關城市的協同驅動,推動市場規則銜接和政務服務體系協作,提升整體營商環境水平。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主動對接國家發展戰略,爭取國家、省綜合授權和改革試點,支持濟南新舊動能轉換起步區、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濟南片區等區域在優化營商環境方面先行先試,鼓勵創新體制機制,發揮引領示範作用。  第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營商環境評價體系要求,推進優化營商環境改革,及時調整完善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九條  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依法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使用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數據等各類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幹預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的自主經營權。  第十條  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行業和業務,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依法平等進入。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另行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不得在市場主體資質、資金、股比、人員、場所、業績等方面設置不合理的準入條件,不得違法違規以任何形式設定或者變相設定準入障礙。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市功能定位、發展規劃以及環保安全等相關規定,制定產業引導政策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一條  優化市場主體登記辦理流程,精簡申請材料,壓減辦理時限,實行社保登記、醫保登記、住房公積金登記、印章制作、涉稅辦理與營業執照申領等合並辦理。  市、區縣人民政府不得對市場主體跨區域經營、遷移設置不合理條件。對市場主體生產經營高頻辦理的許可證件、資質資格等實行跨區域互認通用。  第十二條  招標投標和政府採購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建立招標計劃提前發布制度,依法平等對待各類所有制和不同地區的市場主體。不得限定投標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設定投標人資格條件,不得違法設置預選供應商名彔,不得對市場主體、商品和服務實施差別對待。  實行公共資源交易目彔清單管理,交易目彔、規則、結果、監管和信用等信息應當依法公開,市場主體有權獲取信息平等參與交易活動。  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強化一標一評、標後評估和交易績效評估等事中事後監管。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全流程電子化,推廣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使用電子保函,降低市場主體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第十三條  禁止違反收費目彔清單規定,向市場主體收費或者變相收費。禁止違法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等活動,禁止向市場主體攤派和強制捐贈。  第十四條  依法構建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建立健全融資擔保風險補償機制和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機制。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中小企業依法發行股票、債券或者依法通過其他融資方式,擴大直接融資規模。  鼓勵、引導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基礎上創新金融產品,優化服務流程,通過動產、知識產權、股權、保單、訂單質押以及應收賬款保理等融資擔保形式,爲市場主體提供金融支持。  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境內外金融機構在本市設立區域總部或者運營中心,培育私募基金、融資租賃、商業保理等新興金融業態,發展結構合理、功能互補的金融產業集羣。  第十五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排水與污水處理等公用企業,應當向社會公開服務標準、服務流程、辦理時限、資費標準、投訴監督等信息,簡化報裝手續,優化辦理流程,降低報裝成本。不得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  推進公用企業信息化平臺與政務服務平臺、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互聯互通。健全接入工程並聯審批機制,對符合一定條件的公用基礎設施接入工程實行告知承諾制、免審批、備案制、限時辦結制,推行接入工程聯合施工。  第十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制定並向社會公開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需要委託中介服務機構提供技術性服務的,應當通過競爭性方式選擇,並自行承擔服務費用。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公開中介服務的條件、流程、時限和收費標準,依法規範、誠實守信,爲市場主體提供質量合格的服務。市場主體有權自主選擇中介服務機構。  涉及中介服務的事項,有關部門不得實施下列行爲:  (一)對通過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能夠解決的事項設定中介服務;  (二)對市場主體按照要求可以自行完成的事項設定中介服務;  (三)將現有的或者已經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轉爲中介服務;  (四)將一項中介服務拆分爲多個中介服務事項;  (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  (六)中介服務費用轉嫁給市場主體承擔。  第十七條  市場主體依法享有自主加入或者退出行業協會商會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入會或者退會。  鼓勵行業協會、商會搭建各類產業對接交流平臺,舉辦具有影響力的行業活動,開展對外投資、招商引資、人才引進等工作。  第十八條  實施泉城系列人才工程,完善人才服務專員制度,構建人才服務精準體系。建立高等院校、職業院校與行業協會商會、市場主體合作培養人才機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統一的數字化人力資源信息平臺,爲市場主體提供用工指導、政策諮詢、勞動關系協調等服務,提高人力資源配置效率。  建設人才、資本、科技、項目多維協同的創業賦能平臺,支持構建以人才價值爲依據的授信、擔保和投融資體系。  第十九條  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優化創新創業環境,激發創新創業活力。實施科技型企業梯次培育,支持發展科技企業孵化器、衆創空間等各類創新創業載體,支持創建高端研發平臺,推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開發及產業化,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培育數字經濟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推動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鼓勵企業利用數字技術和互聯網平臺,加強產業鏈供應鏈上下遊協同合作,構建數字經濟的生態系統。  第二十條  因突發事件造成市場主體普遍性生產經營困難的,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採取幫扶措施,支持市場主體正常開展生產經營,促進經濟社會平穩有序運行。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得違約或者變相延長期限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款項。大型企業不得利用市場優勢地位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市場主體有權依法要求拖欠方支付款項並賠償損失。  探索建立逾期付款行爲的約束懲戒機制。  第二十二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以及人民法院應當健全常態化企業破產府院聯動機制,統籌協調解決企業破產處置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三條  行政審批服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優化簡化市場主體注銷辦理流程,推進行政審批服務、市場監管、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間的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實現分類處置、同步辦理。  對設立後未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無債權債務的市場主體,可以按照簡易程序辦理注銷;對有債權債務的市場主體,在債權債務依法解決後及時辦理注銷。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市場主體強制退出制度,依法保障退出市場主體和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政務環境  第二十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服務型政府建設,推進政務服務規範化、標準化、便利化,推動互聯網、大數據、區塊鏈、人工智能等現代信息技術應用,爲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提供優質高效的政務服務環境。  第二十五條  建立完善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推動政務服務事項一網通辦。  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歸集形成人口數據、法人單位數據、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數據、電子證照數據、社會信用數據等基礎數據庫,做好本級政務服務平臺建設的運行和維護,推動跨區域、跨部門、跨層級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和業務協同。依託基礎數據庫匯集整合社會信用、財務、社會保險、稅收等數據,推動場景化、數據化、信用化、金融化數據的共享應用。  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準確、及時、完整地向政務服務平臺匯集政務信息。  第二十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推進同一事項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  市直部門應當對本系統內區縣、街道(鎮)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彔、實施清單、服務指南的梳理和編制工作給予業務指導。  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不得增設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條件和環節。  第二十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實施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布清單並進行動態調整。清單之外,不得違法設定或者以備案、登記、注冊、目彔、規劃、年檢、年報、監制、認定、認證、審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變相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  第二十八條  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應當實行當場辦結、一次辦結、限時辦結,全面推行行政審批告知承諾制度,建立完善容缺受理制度,實行政務服務網上辦理、智能審批。  建立市、區縣、街道(鎮)、社區(村)四級政務服務體系,推動政務服務向基層延伸,規範推進街道(鎮)便民服務中心、社區(村)便民服務站建設,實現受理、審批、辦結一站式服務。  第二十九條  取消沒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作爲依據的證明事項。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並公布證明事項實施清單。清單之外,政府部門、公用企事業單位和服務機構不得索要證明。可以通過法定證照、法定文書、書面告知承諾、網絡共享核驗、行政機關內部核查獲取的證明信息,以及可以被其他材料涵蓋或者替代的證明事項,不得要求再
濟南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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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2020年9月25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目 彔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三章  政務環境  第四章  法治環境  第五章  監督保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優化營商環境,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活力,促進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與優化營商環境相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優化營商環境應當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堅持改革創新、公平公正、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資源的直接配置和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幹預,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和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實施優化營商環境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明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優化營商環境有關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司法機關應當按照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的原則,保障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受到法律保護。  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激發非公有制經濟活力和創造力;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促進外商投資,平等對待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  第六條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探索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相適宜的優化營商環境具體措施並動態調整完善;對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可以在全省復制推廣。  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應當在優化營商環境方面發揮引領示範作用,先行先試有利於優化營商環境的各項改革措施。  第七條 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承擔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耕地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社會責任。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以及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優化營商環境的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和先進典型的宣傳,營造良好的優化營商環境社會氛圍。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九條 國家規定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依法平等進入。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頒布施行歧視非公有制市場主體的政策措施。  禁止在市場準入、融資借貸、招標投標等領域設置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場主體。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證照分離”改革,持續精簡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依法採取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爲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方式,對所有涉企經營許可事項進行分類管理,推行證照聯辦,爲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後開展相關經營活動提供便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企業從設立到具備一般性經營條件所需辦理的手續,推行企業登記全程網上辦理,實行一次認證、全網通辦。  本省推行“一業一證”改革,將一個行業涉及多個許可證整合爲統一的行業綜合許可證,精簡申請材料,縮短辦理時限,加快行業準營進程。具體適用範圍和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條 依法保護各類所有制市場主體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嚴禁違反法定權限、條件、程序對市場主體的財產和企業經營者個人財產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依法確需實施前述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限定在所必需的範圍內,最大限度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加大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力度,有效預防和制止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爲、不正當競爭行爲以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爲,對違法行爲依法開展調查和處理,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環境,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尊重企業家價值,依法保護企業家人身和財產安全,鼓勵企業家創業創新、服務社會。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有利於創業創新的扶持政策和激勵措施,優化創業投資政策環境,統籌安排各類支持創業創新的資金,健全創業輔導制度,完善孵化載體建設,強化服務支撐。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公示本地區執行的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和實行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目彔清單;目彔清單以外,任何單位實施行政管理或者提供公共服務不得向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收取任何費用。推廣以銀行保函、保證保險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以及類似活動,不得借前述活動向市場主體收費或者變相收費。市場主體有權拒絕任何形式的攤派和強制捐贈。  第十六條 鼓勵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加大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基礎上創新金融產品,優化金融服務流程,降低市場主體的綜合融資成本,爲市場主體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金融支持。  省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機構,建立健全企業融資服務平臺,整合融資需求、金融供給、徵信服務、進出口、稅收和社會保險等信息,提升金融機構向企業提供信貸便利化程度。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金融機構爲民營企業、中小企業提供融資、結算等金融服務,提高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信貸規模和比重。  本省建立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完善融資擔保風險補償機制,引導融資擔保機構加大對中小企業發展的金融支持力度。  第十八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與污水處理等公用企業,應當向社會公開服務標準、服務流程、辦理時限、資費標準等信息,簡化報裝手續、優化辦理流程、降低報裝成本,爲市場主體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不得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清理規範行政審批過程中的中介服務行爲,編制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目彔。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明確辦理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條件、流程、時限、收費標準,並向社會公開。  行政機關不得爲市場主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除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外,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行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主管的社會組織及其舉辦的企業不得開展與本機關所負責行政審批相關的中介服務,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機關在行政審批過程中需要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的,應當通過競爭性方式選擇中介服務機構,並自行承擔服務費用,不得轉嫁給市場主體承擔。  第二十條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加強行業指導和自律管理,反映企業和行業訴求,爲市場主體提供信息諮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服務,加強對行業運行態勢的研究分析和預測預警,向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反映涉及企業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收費、評比、認定等規定,不得組織市場主體達成壟斷協議,排除、限制競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行業發展政策措施和開展實施效果評價時,應當充分聽取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加大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力度,完善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相關制度,保障中小投資者的知情權、表決權、收益權和監督權。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得違約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款項,大型企業不得利用市場優勢地位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市場主體有權依法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並對拖欠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第二十二條 海關、商務、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合作機制,推行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服務和全程通關流程電子化,精簡進出口環節監管證件,優化通關流程,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  口岸收費實行目彔清單公示制度,清單以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審批服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優化市場主體注銷辦理流程,依託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設立企業注銷網上服務專區,推行注銷“一網通辦”。對設立後未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無債權債務的市場主體,可以按照簡易程序辦理注銷;對有債權債務的市場主體,在債權債務依法解決後及時辦理注銷。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和完善企業破產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企業破產啓動、職工安置、資產處置、信用修復、涉稅事項處理、破產企業重組等問題。  第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健全重整企業識別審查機制,對具有挽救價值和可能的困境企業進行破產重整,對沒有挽救價值和可能的企業通過破產清算實現市場出清;建立執行與破產銜接機制,推進破產案件繁簡分流,降低破產成本,提高審判效率。  人民法院應當健全破產案件債權人權益保障機制,保障債權人會議對破產企業財產分配、處置的決策權,保障債權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對破產案件管理人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健全完善破產案件管理人工作規則,提高破產案件管理人工作質量和效率;破產管理人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提高破產管理人的履職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六條 省高級人民法院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建立破產案件財產處置聯動機制,提高破產財產處置效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大破產企業職工權益保障力度,完善職工社會保險關系轉移、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檔案接轉等制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第三章 政務環境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服務型政府建設,轉變政府職能,提高政務服務效能,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智能化便利化,實現“一窗受理·一次辦好”,爲市場主體提供高效、規範、便捷的政務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權責清單制度,將行使的各項行政權力事項、公共服務事項及其依據、行使主體、對應責任等,以清單形式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全省統一的政務服務事項目彔,制定並公布政務服務事項標準化工作流程、規程和辦事指南,明確政務服務事項的名稱、設定依據、申請條件、申請材料、審查標準、辦理程序、辦結時限、容缺受理等信息,實行同一服務事項同一辦理標準,線上線下辦理同一服務標準、一個辦理平臺,實現政務服務和公共服務標準化。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不得增設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條件和環節。  第二十九條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行政權力事項外,能夠通過事中事後監管不會產生嚴重後果的行政權力事項,可以採取告知承諾方式辦理。  市場主體作出的承諾符合辦理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直接辦理並作出決定;未履行承諾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撤銷辦理決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公開告知承諾事項辦理條件、標準、流程等。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優化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流程,按照減事項、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的要求,推行當場辦結、一次辦結、限時辦結等制度,構建跨部門橫向聯通、跨層級縱向聯動的服務模式,實現集中辦理、就近辦理、網上辦理、異地可辦;需要市場主體補正有關材料、手續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省規定的辦理時限內盡快辦結政務服務事項。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在前述規定的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時限內進一步壓減時間,並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統一的政務服務中心,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便民服務中心,實行政務服務事項綜合受理、集中辦理、現場服務、限時服務,爲市場主體就近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提供便利。  鄉鎮
山東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05-12

濟南市市屬企業資產轉讓操作指引

  爲進一步規範市屬企業資產轉讓行爲,推動國有資產安全有 序流轉, 提高資產運營效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 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 法》《關於進一步規範省屬企業資產轉讓有關事宜的通知》等法 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結合市屬企業實際, 制定本指引。  一、基本原則  市屬企業資產轉讓,應當遵循法人財產權的資產屬性, 堅持 依法合規、公開透明、經營自主的原則, 建立健全組織領導體制 和工作機制, 提升國有資產轉讓的規範化、制度化水平, 促進國 有資產合理流動, 滿足企業資源優化配置和經營管理的需要, 實 現資產有效運營和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適用範圍  本指引適用於市屬企業及其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境內外各級 企業(以下統稱企業)。擁有實際控制權,是指市屬企業直接或 間接合計持股比例超過 50%,或者持股比例雖然未超過 50%,但 爲第一大股東, 並通過股東協議、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或者其 他協議安排能夠實際支配企業行爲的情形。  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將資產轉讓給境內外法人、自然 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活動適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稱資產包括生產設備、房產、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 用權、債權、知識產權等資產對外轉讓。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 其規定。  三、管理權限及工作程序  (一)企業資產轉讓管理權限  市屬企業應嚴格落實主體責任, 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 爭原則, 區分不同類型資產特點, 制定資產轉讓行爲的內部管理 制度, 明確責任部門、管理權限、決策程序、工作流程,對應在 產權交易機構公開轉讓的資產種類、金額標準等作出具體規定, 並報市國資委備案。  (二)企業資產轉讓基本工作程序  企業資產轉讓應根據企業章程或相關規章制度履行內部決 策程序, 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擬轉讓資產的企業相關部門提出轉讓申請,說明資產的基 本情況、轉讓原因、轉讓方式、定價依據、付款方式等。  2.企業資產管理部門對轉讓申請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提出 審核意見;根據需要, 可由企業內部審計、法律或其他相關部門 對資產轉讓情況出具審核意見。  3.報經企業董事會等相應決策機構審核批準。  4.根據決策機構的決定,規範履行轉讓程序,實施資產轉讓。  5.資產轉讓完成後,及時調整賬務, 辦理資產權屬變更手續。  四、轉讓要求  (一)企業資產轉讓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 委託具有相 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擬轉讓資產進行資產評估。 資產轉讓價格 應以經備案的評估結果爲基礎確定。  (二)企業轉讓資產原則上應採取公開轉讓的方式, 嚴格控制 非公開協議方式。 涉及市屬企業內部或特定行業的資產轉讓, 確 需在市屬企業擁有實際控制權企業之間非公開轉讓的, 由轉讓方 逐級報市屬企業審核批準。市屬企業之間爲深化改革、優化資源 配置確需非公開轉讓資產的, 由相關企業報國資監管機構審核批 準。  (三)企業資產轉讓原則上應進場交易。 各企業應以公開方 式進行,嚴格控制非公開協議轉讓。單項或整批轉讓賬面原值 300 萬元以上(含 300 萬元) 或賬面淨值 100 萬元以上(含 100 萬元)的資產, 原則上應在濟南產權交易機構等依法成立具備資 質的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不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轉讓的資產, 由 轉讓方逐級報市屬企業審核批準, 應採取拍賣、網絡競價以及其 他公開競價方式進行。涉及特定行業的資產轉讓, 無法通過產權 交易機構進行的, 應在相關專業平臺履行公開轉讓程序。除國家 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另有要求的外, 資產轉讓不得對受讓方設置 資格條件。涉訴資產轉讓底價及轉讓方式按照法律判決或相關規 定執行。  (四)轉讓方應當根據擬轉讓資產的情況合理確定轉讓底價 和轉讓信息公告期。  1.轉讓底價低於 100 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 信息公告期應不 少於 5 個工作日。  2.轉讓底價高於 100 萬元(含)、低於 1000 萬元的資產轉讓 項目,信息公告期應不少於 10 個工作日。  3.轉讓底價高於 1000 萬元(含)的資產轉讓項目, 信息公 告期不少於 20 個工作日。  資產公開轉讓的具體工作流程參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相 關規定執行。  五、其他事項  (一)市屬企業應在每年 1 月底前,將本企業上年度資產轉 讓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市國資委。 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制度建 設及執行情況、資產轉讓和監督檢查情況、存在的問題及相關建 議等內容,同時填報《市屬企業資產轉讓情況表》(附件) 。對 重大資產轉讓和非公開協議轉讓項目,應於項目完成後 3 個工作 日內, 及時填報《市屬企業資產轉讓情況表》, 通過市國資委國 資監管平臺上報。濟南產權交易機構應定期向市國資委報告交易 業務開展、相關規章制度執行情況。  (二) 企業資產無償劃轉。企業資產無償劃轉, 參照《企業 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國資發產權〔2005〕239 號)、  《關於促進企業國有產權流轉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 〔2014〕95 號)的規定辦理。  (三)企業報廢資產。 企業報廢資產應按相關規定履行內部 決策程序。擬通過公開轉讓方式處置的, 可參照本指引規定選擇 公開交易方式進行。  (四)企業資產轉讓過程中工作責任。 在資產轉讓過程中存 在違規越權決策、暗箱操作等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 企業國有資產損失的, 按照《濟南市市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 責任追究實施辦法》(濟國資辦〔2020〕8 號 ) 的規定追究責任。 交易機構在企業資產轉讓中弄虛作假或者玩忽職守、給企業造成 損失的, 應承擔賠償責任,並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五)各區縣(功能區)國資監管機構可參照本指引制定本 地區企業資產轉讓管理制度,加強監管企業的資產轉讓管理工 作。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未盡事宜按照《企業國有資產交 易監督管理辦法》《關於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流轉有關事項的通知》 等有關規定進行。  附件:市屬企業資產轉讓情況 
濟南市市屬企業資產轉讓操作指引
04-14

【保密文化】4·15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宣傳海報

  2015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規定:每年4月15日爲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2023年4月15日是第八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今年的主題是: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增強全民國家安全意識和素養,夯實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發展格局的社會基礎。  2014年4月15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指出,增強憂患意識,做到居安思危,是我們治黨治國必須始終堅持的一個重大原則。習總書記強調,當前我國國家安全內涵和外延比歷史上任何時候都要豐富,時空領域比歷史上任何時候都要寬廣,內外因素比歷史上任何時候都要復雜,必須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爲宗旨,以政治安全爲根本,以經濟安全爲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爲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爲依託,走出一條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習總書記關於總體國家安全觀的重要論述,內外兼修、內涵廣泛,是安全戰略的宏觀判斷視角,也是安全工作的微觀操作指南,對保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導意義,是做好保密工作重要遵循。  國家祕密產生並存在於構成國家安全體系的各個領域、各個要素、各個層面,融合在事關國家安全的各項業務之中,是國家安全和利益最重要的信息表現形式,是國家的核心戰略資源,只有確保國家祕密安全,才能從根本上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因此,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建立永固的國家祕密安全防護體系,推動保密事業持續創新發展,是構建國家安全體系的應有之義,也是保密工作的莊嚴使命。          本組海報由微信公衆號“安全研究”出品
【保密文化】4·15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宣傳海報
04-14

【保密文化】中央保密辦(國家保密局)發布2023年全國保密宣傳教育月保密公益宣傳片及海報

  中央保密辦(國家保密局)於近日面向全社會發布了2023年保密公益宣傳片《藏在照片裏的祕密》和公益宣傳海報圖片(一套3張)《中國結》《保密春風進萬家》《增強保密意識 築牢安全防線》。  保密公益宣傳片通過展示“旅遊風景照”、“實驗加班照”、“會議記彔照”、“軍車偶遇照”等4個常見的拍照情景,指出看似平常的鏡頭可能會泄露軍事地點、實驗數據、會議記彔、武器裝備等涉密敏感信息,意在提醒社會公衆稍有不慎失泄密事件就會發生在我們身邊,倡導大家緊繃保密之弦,共築保密防線,守護家國之安。  保密公益宣傳海報既接天線,更接地氣,直觀地告訴大家,要像中國結一樣,團結一心保守國家祕密,戮力同心共鑄偉大夢想;要讓保密理念深入千家萬戶,讓保守國家祕密成爲每一個中國人的自覺行動;要切實增強保密意識,築牢保密防線,做到“守口如瓶、防意如城”。   
【保密文化】中央保密辦(國家保密局)發布2023年全國保密宣傳教育月保密公益宣傳片及海報
03-13

濟南市集體建設用地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進一步加強我市集體建設用地管理,規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審批,審慎推進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構建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促進鄉村振興和城鄉融合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8部委《關於開展國家城鄉融合發展試驗區工作的通知》(發改規劃〔2019〕1947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集體建設用地,是指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的集體建設用地,不含宅基地。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各區(含濟南高新區、市南部山區、濟南新舊動能轉換起步區,下同)的集體建設用地。平陰縣、商河縣集體建設用地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原則是:  (一)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  (二)符合土地利用計劃和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  (三)符合山東省建設用地控制標準;  (四)符合相關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要求。  第五條 集體建設用地可以用於以下項目建設:  (一)村民(安置)住宅小區(含配套設施);  (二)公益事業、公共設施項目;  (三)工業倉儲、商業、旅遊、娛樂等經營性項目;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研究確定的保障性公共租賃住房等重大(重點)項目;  (五)其他符合規定的建設項目。  第六條 使用集體建設用地,應當依法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審批或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手續。  第七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對全市集體建設用地實施管理、指導、監督。市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行政審批服務、稅務等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監督、管理、服務和配套制度制定等工作。各區政府(含代管鎮、街道的功能區管理機構,下同)負責轄區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審批管理,並將集體建設用地納入土地監管平臺實施監管。  第二章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審批  第八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審批實施範圍爲除依法入市的工業倉儲、商業、旅遊、娛樂等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以外的其他集體建設用地。  第九條 集體建設用地的用地意向人應當按照規定程序提出用地申請,相關材料經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次審核通過後,報區政府批準。  第十條 申請人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用地申請書;  (二)建設用地取得來源證明;  (三)不動產權證書(或用地所有權證明);  (四)集體經濟組織會議紀要、公示材料等;  (五)土地使用協議(合同);  (六)工商企業注冊登記等批準文件、項目立項文件、生態環境保護審查意見;  (七)用地規劃意見;  (八)宗地測繪成果;  (九)權籍調查前置成果;  (十)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批準文件中應當明確以下內容:  (一)土地位置、面積、類別和用途;  (二)土地的交付與相關費用的繳納;  (三)土地開發建設和利用要求;  (四)土地使用年限;  (五)開竣工時間;  (六)需要明確的其他內容。  第三章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第十二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指由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爲工業倉儲、商業、旅遊、娛樂等經營性用途,並依法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的集體建設用地。  第十三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是指土地所有權人通過公開的土地市場,依法將用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以出讓、出租、作價出資(入股)等有償方式交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行爲。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應當優先盤活使用空閒、廢棄和低效的存量集體建設用地。  第十四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實施主體(以下簡稱入市主體)是土地所有權人(集體經濟組織)。  第十五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是指入市主體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爲。土地出讓方式分爲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性出讓和協議出讓。  第十六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租,是指入市主體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與集體經濟組織籤訂一定年限的土地出租合同,並按照出租合同支付租金的行爲。土地出租期限一般不低於5年,最高不得超過20年。  第十七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作價出資(入股),是指入市主體以一定年期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企業,土地使用權由該企業持有的行爲。  第十八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土地使用、生態環境保護等要求;  (二)建設用地來源、土地產權明晰,界址清楚、無權屬爭議;  (三)淨地或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附着物權屬明晰;  (四)具備開發建設所要求的基本條件。  第十九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以及入市方式、價格、收益分配等具體內容應當按照法定程序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居)民代表同意,並形成會議決議。  第二十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價格原則上應由集體經濟組織委託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評估確定,並形成評估報告。  第二十一條 入市主體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土地入市方案,主要內容包括:土地權屬證明、土地位置和面積、建設用地來源、土地用途、規劃(使用)條件、土地評估報告、入市價格、使用年限、擬入市方式、收益分配、集體經濟組織表決情況和入市申請書等。  第二十二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應當履行以下程序:  (一)入市主體向相關部門徵詢符合入市條件地塊的面積、土地用途、開發強度、配套設施等規劃條件,明確土地價格,經集體經濟組織召開會議研究通過並形成會議紀要,編制土地入市方案。  (二)土地入市方案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通過後,與初審意見一並報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  (三)採取協議出讓或出租方式入市的,由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土地入市方案報區政府批準;應當採取競爭性方式出讓的,由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區級土地審批決策機構以及區政府研究同意後,將相關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統一組織土地公開競價,入市主體按照要求發布入市交易公告。  (四)採取協議出讓或出租方式入市的,土地入市方案經區政府批準後,由入市主體按照規定公示土地入市結果;採取競爭性方式入市的,由入市主體與競得土地使用權人籤訂《土地成交確認書》,並按照規定公示出讓結果。  (五)公示期屆滿且無異議的,由入市主體與取得土地使用權人籤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使用(出租)合同》,依法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取得土地使用權人按照約定繳納土地價款。  其他事宜參照同類用途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出租、作價出資(入股)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依法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具體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相關要求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應當繳納部分土地增值收益,工業倉儲用地應當繳納土地淨收益的20%;商服(商業、旅遊、娛樂等)用地應當繳納土地淨收益的50%。土地淨收益由各區政府參照同類國有建設用地淨收益的計算方法並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各區財政部門負責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徵收土地增值收益,全額上繳區級國庫,納入地方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具體繳納辦法按照省財政部門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暫填列政府預算收支分類科目“1039999其他收入”。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五條 依法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使用權人在繳清土地價款、相關稅費和增值收益後,可以向所在區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使用權登記。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取得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土地成交價款的3%繳納契稅。  第二十六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依法辦理規劃建設手續,確保項目按照合同約定開工、竣工。  第二十七條 集體建設用地最高使用年限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由土地所有權人依法或按照合同約定收回。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提前收回、續期和閒置用地調查、認定、處置等工作,參照國有建設用地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各區政府應當及時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審批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等相關信息彔入自然資源部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並認真做好動態監測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區政府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實施細則,明確具體工作程序,保障工作有序開展。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實際使用的集體建設用地和入市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參照本辦法予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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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24 11:5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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